(一)遗嘱保密期限的长期性和持久性特征
在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后或办理了
遗嘱公证后,并不意味着遗嘱已经生效,因此遗嘱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书,这个条件就是立遗嘱人死亡。至于公民立遗嘱后将会在什么时候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那是无法确定的,也许是五年,也许是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由于遗嘱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遗嘱保密期限的长期性和持久性。
(二)遗嘱保密范围的向内性和至亲性特征
对遗嘱的保密首先要明确对谁保密,这就有一个正确界定保密范围、正确界定保密对象的问题,一般情况下,
遗嘱继承人、其他
法定继承人及其
利害关系人都应被列为遗嘱保密对象。这种遗嘱保密范围的向内性和至亲性特征,是由遗嘱继承人及其遗嘱内容的可变性及其保密对象之间经济上的利害性所决定的,有的立遗嘱人对于这一特征存在模糊认识,不仅没有将遗嘱继承人列为保密对象,而且还和遗嘱继承人一起起草遗嘱法律文书,有的还一起到公证机构
办理遗嘱公证。实践证明这样做实在是弊多利少,遗嘱中的财产一旦有变化或立遗嘱人欲更换遗嘱继承人或欲撤销遗嘱时往往困难很大,阻力很大,有时还会导致不良后果。
以上是对遗嘱公证的保密原则的特性有哪些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