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特点所决定的,违反保密原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遗嘱人在世时泄露了遗嘱的内容,被
剥夺继承权的人、被减少继承份额的人就会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甚至可能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的情况,即影响遗嘱人家庭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也有损于公证机关的声誉。
3、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