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
2、其次,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
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即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一般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
3、另外,证人还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虽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其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切身利害关系,因而只能作为当事人,而不能作为证人。
4、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他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