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如下: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