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该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
如果是
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后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可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1)证据属于国家机密需依法院职权才能取得证据
(2)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但应在举证期满前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原件实在无法获得的,可以使用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