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人不服对侵害人的处罚决定,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和
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
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侵害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
也是符合第十三条第
(二)和第
(四)项的规定,
所以,对于被侵害人
不服行政处罚这个问题,被侵害人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