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以理、以情。
1.以法服人。
须熟悉掌握关于工伤处理及工伤待遇的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在谈判或协商中能准确把握与熟练运用。
2.以理服人。
以明确的法理、中肯的道理来支持自我主张,不浮燥、不过度、不过份、不刁钻、不辱骂与缠闹。
3.以情服人。
客观陈述情理与困难,点燃对方的人性之火,博得对方同情,一般能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