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含康复费、整容费及今后治疗的费用。
2、误工费用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3、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
4、交通费用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
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营养费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