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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2.10.24

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的规定如下: 1、《行政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28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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