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
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
2、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
取得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