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