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必须是建筑用地。土地
使用权抵押是
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能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款
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