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赔偿的内容包括: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住院
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如果导致伤残还需要支付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伤者年龄因素计算。
8.如果导致死亡还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死者年龄因素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