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
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
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