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有: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