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
仲裁申请书。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当事人接到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7、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