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行政相对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