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1.1与原告进行和解,然后由原告撤诉
被告可通过本院或直接与原告联系,与之进行和解,然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1.2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被告可在本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进行调解,双方达到一致意见的,由本院出具
民事调解书。
2.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2.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本院会把答辩状的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述期间内提出。
2.2被告需要在答辩状中就案件所涉事实与理由说明自己的观点。
2.3被告提交答辩状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3.如果被告需要提出反诉
3.1反诉状是被告提交的用于反诉的法律文书。如果被告除了就起诉进行答辩之外,还想根据一些与起诉有关的事实及理由,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应当提交反诉状。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于反诉是否受理。
3.2被告提出反诉的,亦需要预交
案件受理费与提交证据,其要求与起诉的要求相同。
3.3本院受理反诉后,会将反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3.4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参见《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中的相关内容。
4.如果被告不理会诉讼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到庭应诉,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被告可能因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