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