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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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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立案条件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主要是为了查明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被告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否可以交付法院审理等。审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进行审判;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权人,但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视为自诉人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告知权。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包括: 一、庭前准备; 2、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并宣布案由;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终陈述; 六、判决和宣判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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