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
劳动合同续签不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一种是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但在实践中,在就此发生争议时,往往各执一词,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又认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
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