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
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
非事故
医疗损害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医用
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
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