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价涨后卖方
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
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属于
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约束买卖双方。
《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及市场的有序发展。无论房价是涨是跌,都不能成为各方违约的理由。
卖房人不卖房了、不配合办理网签或过户登记、坐地起价、将房屋转卖他人,均构成违约。而作为守约方的买房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就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约定违约金的,买房人在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
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房人
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履行交房、网签、过户义务的期限届满前,卖房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房屋、办理网签或过户登记手续的,买房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前述约定期限届满后,卖房人拒绝交付房屋、办理网签或过户登记手续的,买房人则可以我国法律、第四款、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