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
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
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
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
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