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处罚人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被处罚人对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自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内。
2、被处罚人
对行政处罚不服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为自收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