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
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
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
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