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性质、订立、拘束力、方式及推定设定或排斥一国国际管辖权的协议能产生程序上效力,所以是司法性质的。这种合约可同规定实质内容的契约分别订立,也可载在同一契约内。
协议管辖可以总括规定,即表示将由契约所发生的一切诉讼受协议拘束;也可以特别规定,即对契约中特定事项有拘束力。协议的效力可规定为不仅及于协议时已存在的争执,而且及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执。协议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书面,也可非书面。大多数国家如奥地利、葡萄牙、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均须书面。意大利《
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以外国法院代替内国法院的管辖的协议必须作成书面。有些国家虽不要求书面,但在实践上,一般都是书面的。
国际管辖,除由当事人间达成协议外,还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行为来推定。任何一方的单方行为可产生国际管辖权。例如,原告在对他本无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起诉,便可被认为自愿受该国法院管辖。以后被告在本诉进行中对原告提出的抵消抗辩、反诉等也受同一法院管辖。因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撤回。至于何时,在何种情形下,以及用何种形式撤回,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相反,被告对依法对他本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提出异议而进行实质性辩论,则可推定其合意管辖,事后不得再以无管辖权为理由主张判决无效。因错误而应诉的,可否据此提出管辖抗辩,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