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住:
邮编: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费用二千六百零九元四角五分(2609.45)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26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后
劳动合同续签至2012年4月1日后,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将
劳动合同变更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证据一)。
劳动合同解除前,申请人的月工资为元。
201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位于北京的公司即将关闭(见证据二),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协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经济补偿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承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307元、代通知金五千五百元5500及支付未报销费用2609.45元(见证据三),以上共计元。双方于2012年9月4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见证据四)。后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公司领导未做出财务批准为由拖延,为此;申请人特向朝阳区仲裁委提出
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上诉就是代通知金
仲裁申请书,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