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1998年11月23日豫高法发[1998)64号。
个人犯罪: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2013年9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