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土地转让给
全资子公司还有以下补充:
2017-10-31丶Castiel转自吉星高照当空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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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中标,子公司开发的后果.....
实践中,往往存在
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可是,当时中标时,
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
土地使用权证是在母公司名下,土地出让金也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为此,母公司必须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可是,如果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又将被认定为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
(一)法律依据
1、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
(二)款第6项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
(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否则,属于土地竞得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新公司的行为,应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
2、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