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