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争议解决条款具有其一定的独立性,不能协商选择的话,有约定仲裁的,仲裁优先。
第一种冲突类型,即约定管辖法院存在冲突。如果主合同与从合同选择
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种冲突类型,主合同与从合同中,部分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而其余合同却约定由法院进行诉讼。若对于经公证的合同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未经公证的合同,则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冲突类型,主合同与从合同中,部分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余合同则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此种情况应分别按照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进行诉讼或仲裁。
根据《民法典》第684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