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
仲裁调解书和
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上文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