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应携带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
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1)房产税:按《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3)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
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按适用比率缴纳。前面已提到,教育费附加为3%,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
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