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新闻报道出来的作品的归属与限制等相关问题规定得都比较模糊,因此实践当中就存在着很多分歧,从而导致产生
著作权纠纷,那么新闻报道受
著作权法保护吗?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一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2014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
著作权保护了。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性文章: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文章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其他新闻作品: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