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收,同时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