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国营
企业资不抵债又扭亏为盈无望时,债务人或者企业法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并要提交
破产申请书以及有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