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提出来的个人与公司
签订借款合同后公司
不履行合同,我的意见是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的,而并非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是不能够以
债务人破产为理由而请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决定解除或
继续履行合同应以维护破产企业的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代表原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应以原合同的价值取向决定合同是否该继续履行。管理人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支付全额的对价。在选择解除合同时,除了尚未
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变为破产债权外,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对人的
损失赔偿额也应当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