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其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无权处分人没有从相对人处收取价金,也无所谓不当得利。此时,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为平衡当事人之利益,依民法基本价值判断,创设例外,权利人也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无权处分不当得利之基础在于公平,同社会良心主义相吻合,财产价值的移动,在形式上一般确定为正当,但相对认为不正当时,出于公平理念而调节此项矛盾,构成不当得利的本旨。毕竟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由其向权利人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不违反民法之基本原则。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向相对人主张
不当得利返还的加重责任,也可选择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