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
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
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
赔偿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