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2、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