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年龄及控制、辨认自身行为能力情况,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医疗。
3、因此,对于
精神病人犯罪,如经鉴定确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
负刑事责任。经鉴定确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
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3、根据
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