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需要
注册企业名称,并且也可以注册自己的专属商号。那么,商号就是公司名称吗?
商号不是公司名称,两者具有一定区别: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巴黎公约》
第八条〔商号〕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商标、商号:对非法带有某一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在进口等时予以扣押〕
(一)本同盟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应在其进入该国时予以扣押。
(二)在发生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的国家或该商品已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执行扣押。
(三)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执行。
(四)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五)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得代之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六)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