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的名称和总公司的名称是不一致的,分公司名称应该在总公司名称基础上加上分公司三个字,或者加以上区在加分公司三个字。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