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3、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
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
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
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
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
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