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