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鉴于
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