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
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