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益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所允许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人对外出租,这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
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
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单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