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反映的企业年金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本案企业年金虽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就你丈夫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上面介绍便是你提出离婚企业年金如何分割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